一、申請
由交易雙方分別向金華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(以下稱“本所”)提出申請
(一)出讓方應提交文件:
A.股權類
1.產權(股權類)出讓掛牌申請書;
2.被轉讓產權權屬證明的有關文件;
3.企業(yè)主體資格證明材料:《企業(yè)法人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》、《法人登記證》、個人身份證;
4.內部決策文件(按企業(yè)內部規(guī)定程序);
5.產權轉讓的相關批準文件(超越授權范圍資產的提供,集體產權轉讓參照國有產權轉讓辦理);
6.驗資報告、審計報告;
7.資產評估報告及核準備案材料;
8.轉讓方案及改制方案(涉及企業(yè)改制的提供);
9.職代會決議及職工安置方案(全資或控股的,轉讓后不再擁有控股權的);
10.債權人同意債務轉移證明(涉及債務轉移的提供);
11.法律意見書;
12.其他相關文件。
B.實物資產類:
1.產權(資產類)出讓掛牌申請書;
2.標的權屬證明等證照件(需要權屬登記或準許的物品);
3.企業(yè)主體資格證明材料:《企業(yè)法人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》、《法人登記證》、個人身份證;
4.內部決策文件(按企業(yè)內部規(guī)定程序);
5.產權轉讓的相關批準文件(超越授權范圍資產的提供);
6.資產評估報告及核準、備案材料;
7.其他相關文件。
(二)受讓方應提交文件:
1.申購書;
2.主體資格證明資料;
3.自然人提供身份證明;
4.法人內部決策文件或批準文件;
5.資金或相關資信證明;
6.其他文件。
二、審核、登記
由本所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以及國務院國資委、財政部發(fā)布的《企業(yè)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規(guī)定》和金華市人民政府發(fā)布的相關規(guī)定,對出讓方和受讓方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、合法性、規(guī)范性進行審核后予以掛牌公告。
三、確定交易價格和交易條件
1)對出讓資產進行資產清查及資產評估;
2)一般以評估價作為轉讓價格的底價,其中國有資產低于評估價且超出授權的應按規(guī)定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;
3)出讓方應當依據確定的《產權轉讓公告》的內容及相關規(guī)定,完成《產權交易合同》的范本制作,供受讓方參考。
四、申購、成交
1)申購人編制《競買文件》;
2)繳付保證金;
3)申購人經資格確認后,進行標的現狀調查核實。
五、成交方式
產權交易可采取競價轉讓、協(xié)議轉讓等交易方式。
1)產權轉讓信息通過公開掛牌后,征集產生二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,由本所依據相關約定和項目具體情況,采用公開競價方式實施產權轉讓的方式;
2)產權轉讓信息通過公開掛牌后,只產生1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,轉讓雙方進行協(xié)議轉讓;
3)法律、法規(guī)規(guī)章規(guī)定的符合商業(yè)慣列的其他交易方式。
六、簽訂合同
在交易價格及其他補充交易條件確定后,在本所的主持下,由交易雙方簽訂《產權交易合同》,一式七份。
1)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、蓋章,并經本所簽署意見后生效。
2)根據產權轉讓雙方簽訂的《產權交易合同》,由本所出具產權交易憑證,產權交易憑證應載明:項目編號、簽約日期、掛牌起止日、轉讓方全稱、受讓方全稱、轉讓標的全稱、交易方式、轉讓標的評估結果、轉讓價格、交易價款與支付方式、產權交易機構審核結論。
七、產權交割
1)《產權交易合同》生效并按合同規(guī)定支付成交價款或者達成支付成交價款協(xié)議后,產權轉讓雙方應盡快按約定辦理產權交割手續(xù)。
2)實物資產類的交割由出讓方、受讓方、本所等單位共同派員參加,也可在交易雙方間進行。并據實填寫產權交接清單。
八、辦理過戶
1)涉及產權的權證,在交割手續(xù)辦理完畢后一個月內,交易雙方須憑本所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到當地工商、土地、房產等管理部門分別辦理相關權證的變更手續(xù)。
2)產權交易雙方應依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繳納稅費。